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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31监管 · 出口管制

AI 技术拟列管 23 项:大模型出海,「驻场」与「API」走两套流程

同一套模型,卖法不同,合规路径就不同:API 调用、网页交互、端侧轻量部署不纳入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;而在海外做本地化部署、驻场实施,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。这条分界线现在写进了官方答问,出海项目的合同架构得按它重画一遍。

一、征求意见稿列了什么

项目内容
文件商务部、科技部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(10-16 发布,征求意见)
范围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光伏三领域 40 项关键技术
分类拟禁止出口 14 项、拟限制出口 26 项
AI 部分拟增列 23 项,含大模型、智能体、算力集群、信息处理相关技术
点名项拟禁止: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;拟限制: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

二、两种交付形态,两套流程

交付形态是否属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实务动作
对外提供 API 调用不属按数据出境与合同条款管理
APP/网页交互、SaaS不属同上,另加内容标识与备案
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关注终端数据留存与出境
海外本地化部署/驻场实施属按技术出口办理登记或许可
已开源、已发表的技术不纳入留存公开证据链(仓库、论文、发布时间)

三、法务与投标要做的四件事

  • 把海外项目按交付形态分类,逐项标「是否纳入」,别用一句「技术出海」打包;
  • 驻场类合同增加技术出口手续的责任条款与时间缓冲,避免签约即违约;
  • 开源路线的项目保留公开证据链:仓库地址、许可证、首发时间——这是「不纳入」的凭据;
  • 注意状态:目前是征求意见稿,正式稿的条目与口径可能调整,方案要留出切换余地。

四、为什么现在要写这一篇

这条不是新闻热度问题,而是合同架构问题。一批单位正在谈海外私有化交付,交付形态选错,合规成本差一个量级;而这条分界线恰好写在官方答问里,属于可以直接引用的口径。

出境前先给项目分类

四条:

  • 先定交付形态(API / SaaS / 端侧 / 驻场本地化),再谈技术出口;
  • 驻场与本地化部署按技术出口管理,手续周期要进项目排期;
  • 开源技术不在纳管范围,但证据链要留全:仓库、许可证、首发时间;
  • 征求意见稿阶段,合同里留好口径调整的切换条款。

来源: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(商务部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及答记者问,征求意见阶段) 本文仅转述公开报道,不评判任何企业与产品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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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海项目的合同架构,值得先按交付形态分一次类。

把你们在谈的海外项目清单给我们,出一版「交付形态×纳管判断×手续」的对照表,条目可复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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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AI 技术拟列管 23 项:大模型出海,「驻场」与「API」走两套流程」,机悟 JAVIS,2026-10-31,https://jiwu.org.cn/news-2026-10-31-ai-export-control-consultation.html
Markdown:[AI 技术拟列管 23 项:大模型出海,「驻场」与「API」走两套流程](https://jiwu.org.cn/news-2026-10-31-ai-export-control-consultation.html)(机悟 JAVIS,2026-10-31)